第十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意思機關,理事會為執行機關,監事會為監察機關。 |
第十一條 |
本會會員大會分為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
定期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理事長不為召集時,常務監事得召集之。
理事會認為必要時,或經全體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表明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臨時會員大會時,理事長應召集之。
理事長不為召集時,常務監事得召集之。
會員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對各會員發出通知,通知內應載明會議目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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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修正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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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
本會理事會設理事十五名,由會員大會直接選出,任期二年。但第四屆得票較少之理事七名,其任期一年。
理事長任期一年,由全體理事互選之。
理事長選舉應由二分之一以上理事之出席,及出席理事過半數之同意。
理事、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
本會設置候補理事五人,遇有理事缺額時,依次遞補之。 |
第十四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停權及復權。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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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
理事會執行本會各項會務,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或臨時理事會。
理事長依理事會決議綜理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理事長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理事長指定理事一人代理之,如未指定代理人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無故連續二次不出席理事會者,視為當然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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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
本會監事會設監事五人,由會員大會選舉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並得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本會設置候補監事一人,遇有監事缺額時遞補之。 |
第十七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預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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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當然解任:
一、喪失會員身分。
二、被罷免或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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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
理事會議及監事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理事或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時,視為親自出席;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 |
第二十條 |
本會設秘書長、財務長各一人,並得增設副秘書長、副財務長若干人或聘請專職秘書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
秘書長受理事長指揮處理本會各項事務性工作。
財務長受理事長指揮負責財務事宜及編列本會全年度之預算及決算。
秘書長、財務長應列席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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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
本會得因會務需要,設置各種委員會。
前項委員會之設置或增減得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之出席,出席過半數同意為之,或由會員大會決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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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
前條各委員會之會員必須為本會之會員,並應具備其所屬委員會規程所定之條件。但此項條件限制不得妨害本會理事會就各委員會間之分工合作所做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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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
前條各委員會應設主任委員一人,委員若干人。主任委員由理事長提名,經本會理事會同意後任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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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
各主任委員應於年度開始前擬妥當年之工作計劃及預算彙集秘書長、財務長整理後,提交第一月份理事會通過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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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
各委員會之主任委員每年至少集會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
理事應分別擔任督促及協助各委員會業務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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